晚清对外举债始于1853年二月,那时上海道台吴建彰为了剿灭太平军,向上海洋商借款13000银洋。在随后58年里,清廷共有外债208笔,其债务总额13亿两白银之多,其中61%为各项不平等条约对西方列强的赔款转债,29%为实业借款,真正用于海防和抵制外侮的借款仅占6%,此还另有3%维持行政运转,1%镇压革命或起义。
清廷借债的重要转折点是甲午战争。在此之前,鸦片战争爆发,1842年清朝代表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中国赔偿2100万两银元。
1851年爆发太平天国运动,那时的清廷已经从富翁变为负翁,财政捉襟见肘。等到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又和英国签订《天津条约》,再次赔款400万两后,清廷不堪重负,开始大量借款。
最初时清廷对于借款还是非常理性的。比如1862年,福建巡抚向当地的英法商内借款50万两,曾引发朝廷的注意和不满。但等到左宗棠西征时,情况就截然不同,为了筹措军费,他先后向洋人借款六次,总额高达1600多万两,年息最多时达到惊人的18%
总的来说,甲午战争前清廷借款5300余万两,但这些钱很快都还清了,并无积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