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宁方方律师也认为:签订的不要赔偿的协议一般合法有效,且已得到银行支付的30万,暂且不论银行事后是否能够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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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是否构成精神损害:"让情绪的归情绪,让法律的归法律"
杨兆全律师在接受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采访时表示,法院判决中认定"冒名"贷款中银行没有责任。这个认定可能有误。作为银行,对合同中当事人的签名,应该有核实义务。且针对"银行是否对项招辉构成精神损害"这点,杨兆全认为,法院认定银行对当事人没有造成精神损害,可能认定有误。银行在对当事人进行诉讼中,由于涉诉金额巨大,鉴于诉讼本身的风险,当事人必然会有很大的精神压力(精神压力的程度,与当事人对未来是否承担责任风险的判断有关,也与当事人富裕程度有关)。这种精神压力是由银行造成的。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提示有视频录像等明显证据证明存在"冒名"错诉的情况,银行不予理睬,导致精神损害的持续。这方面,银行是有责任的。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宁方方律师则持相反观点,他对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表示,判决没什么问题,银行和当事人属于经济纠纷,银行审查存在过失已受到了相关行政处罚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银行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难以构成单位犯罪。
宁方方称,本案系双方正常的诉讼行为,败诉不仅仅是因为协议,主要是难以构成侵犯名誉权,应诉的成本一般也难以认定为法律上的损失。
对于精神损失,宁方方表示更是难以认定。法律的评价要基于一般大众的心理和精神承受能力,不能以其个人主观上的感受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要从本事导致的社会对其综合评价上的影响性大小作判断,银行起诉在鉴定后的撤诉行为及法院未认定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事情并非是对其否定性的社会评价。
针对项招辉的道歉诉求,宁方方认为,法律层面的道歉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道歉,判决对方道歉也要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构成侵权,判决对方道歉就难以有合法依据。"让情绪的归情绪,让法律的归法律,所有的诉讼,背后皆是利益,要么争财,要么争气",宁方方说。
项招辉对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称:"会继续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被贷款"的项招辉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这场名誉权纠纷案将会何去何从?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将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