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招辉表示,尽管他曾与银行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曾获得一笔30万元的赔偿。但仅为华夏银行替过错方即项原公司(索克斯)支付的赔偿。此"被贷款"事件发生,是由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严重工作失误导致的,而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并未向他道歉,因此项招辉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江西省南昌市提起民事诉讼,此案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并审理。
项招辉向法院提出了其诉讼请求,诉求之一是判令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赔偿项招辉物质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项招辉的另一个诉求是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在新华网、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项招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华夏银行对于项招辉不构成名誉权侵犯,关于华夏银行赔偿项物质损失的请求,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项招辉未提交证据证实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行为导致其遭受物质损失,故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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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项招辉违背双方"协议",违反双方诚信
判决书显示,2020年8月11日,在江西省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见证下,项招辉与银行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第一条内容为,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向相关责任主体追讨30万元经济赔偿。第二条内容为,华夏银行与项招辉协商一致,项招辉承诺不再向华夏提出各种赔偿和费用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