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随身携带水果刀 嫖娼后杀害失足女抢走车辆钱财(2)

2022-01-25 07:59     互联网

进入足疗店后,周某产生了行凶抢劫的念头,并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放在外套口袋里备用,在二人发生关系后,周某凶相毕露用水果刀刺伤付某喉咙。付某伤口流血后开始大声呼救,两人随后在房间发生打斗,期间周某因持水果刀刺戳付某颈部导致刀柄断裂,情急之下又拿枕头捂住付某口鼻,直到付某没有了动静。

案发后,周某找到付某的汽车钥匙并开车逃离现场。为了逃避警方的追踪,周某用衣物遮挡住面部,同时还将车牌卸掉。因为没钱交高速通行费,周某选择了连夜驾车沿233省道前往徐州。第二天凌晨五点多,周某在徐州搭载女友谢某,谎称是借了亲戚的车子,准备驾车送其回贵州省老家。

然而,此时,宝应警方接到命案报警后已经布下了天罗地网,当晚10时许,在周某驾车行驶到湖北赤壁市境内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周某供述了自己为抢劫车辆杀害付某(殁年33岁)的犯罪事实。庭审时,周某向受害者亲友表示悔恨。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付某是因被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被抢车辆在案发时市场价格为77000多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人当庭对周某的行为发表量刑建议:周某犯抢劫罪,并且预谋作案,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高且未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新闻:

三名男子吃饭喝酒后入住酒店,其中一人叫来了卖淫女,嫖娼完后,另两名男子进入房间就继续卖淫进行“谈判”,后因意见不合产生争执,另两名男子“霸王硬上弓”后还威胁要举报该名失足妇女卖淫……

广东法院近期终审该案,这两名“硬来”的男子均被判犯强制猥亵罪,分别获刑二年、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与罗某强吃饭、喝酒后,一起入住深圳市宝安区某酒店8606房,由宁某支付房费。

次日凌晨1时许,罗某强(已被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唐某某(女、已被行政处罚)前来卖淫。

在招嫖过程中,罗某强与唐某某达成嫖资300元的合意;且欧阳某平、宁某达成共识,在卖淫嫖娼期间,二人离开该入住的房间,将房间留给罗某强与卖淫女使用。

随后,唐某某来到上述房间收取嫖资后,与罗某强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欧阳某平、宁某依约定离开房间,在房外走廊等候,直至罗某强嫖娼完事。

嫖娼完毕后,罗某强离开房间,欧阳某平、宁某随即进入该房与卖淫女唐某某同在;由二人与唐某某就继续卖淫嫖娼进行交涉,后因意见不合产生争执。

期间,欧阳某平、宁某不顾唐某某反抗,分别强行将唐某某推倒在床上,先后用身体压贴住唐某某身体,并抚摸唐某某的胸部。

在唐某某反抗、呼救,并极力逃离情况下,欧阳某平、宁某除合力压制唐某某的反应外,还提出举报唐某某卖淫和要将唐某某推出窗外等威胁,意图逼迫唐某某就范。后来,宁某亦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未实际通话)。

尔后,唐某某趁机逃出该房间,欧阳某平、宁某紧追到房门口走廊,不顾唐某某的哭诉哀求,逮住唐某某不让其离开。

其时,宁某再次拨打报警电话(电话内容大意为,有一不认识的女人进入其房间不愿离开)。

再后,唐某某继续反抗和逃离了走廊,但欧阳某平、宁某又继续追至电梯不让其离开。唐某某遂于电梯里电话报警求救(电话内容大意为,有三男子意图对其轮奸,请求解救)。

至凌晨2时许,民警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并将欧阳某平、宁某抓获,并缴获涉案手机二部。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在同伴嫖娼后,意图继续嫖娼不果,心存轻薄,进而强制猥亵被害人唐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欧阳某平有犯罪前科劣迹,又拒不认罪,且在明摆的事实、证据面前回避事实、拒不交代,抵赖责任,可见其并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并造成司法的无谓浪费;

被告人宁某,虽然认罪,但其避重就轻,后期供述反复,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亦欠缺。

法院根据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欧阳某平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宁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5月,被告人郭长龙向其姐夫宋某某(被害人,殁年54岁)强行索要钱财,并纠集同案被告人沈名知、陈福玖(均已判刑)参与。同年5月24日,郭长龙驾驶一辆越野车搭载沈名知来到宋某某租住在东兴市的出租屋内。郭长龙持刀威胁宋某某,并指使沈名知实施捆绑,劫取宋某某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财物,随后将他押至车上。随后,郭长龙驾车驶往防城港市那良镇方向。

郭长龙、沈名知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逼问宋某某得到银行卡密码后,又驾车挟持宋某某返回东兴市取款,途中他们与陈福玖会合。当日下午2时许,郭长龙通过银行ATM机从宋某某的银行卡内分多次共取走1.78万元,将其中部分赃款分给沈名知,后使用宋某某的另一张银行卡取款,因密码错误导致银行卡被锁。

当日下午,郭长龙等三被告人驾车将宋某某挟持至防城港市那良镇某桥旁的一块空地。在郭长龙的指使下,陈福玖、沈名知用石头猛砸宋某某的头部,并将宋某某拖至路边竹林内脱去衣物后抛尸。后郭长龙又授意陈福玖对宋某某尸体实施割喉,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同年6月24日,郭长龙持宋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在玉林市银行柜台支取6.739万元。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郭长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郭长龙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频道热点
更多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