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明目张胆!上海,两名已婚员工在办公室搞地下恋情,家属知道后,将两人暧昧聊天截图曝光到公司群里,并大闹一场。谁知两人毫不收敛,还在办公室当众亲嘴。同事们忍无可忍,联名向领导举报,很快,男子就被开除。男子严重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滴滴滴",小陈的工作群里一连弹出来好几张照片,小陈很不爽,都下班了,这领导怎么还不让人消停。
她骂骂咧咧的点开图片,图片里的文字将她瞬间惊呆了。
图片是刘超和陈娟的聊天记录,言语非常暧昧:你晚上加班吗?我想一直看着你,我爱你,我老公看到我们聊天记录了说调查我。
这真是惊天大瓜。
刘超和陈娟都是他们车间的同事,而且都各自结婚,有了家庭,还搞这种事情,真是不知廉耻,有伤风化。
几个月前,公司里就有他们的八卦流出来,两个人举止亲密,下班时候虽然不顺路,陈娟还是坐刘超的车,而且做副驾。
起先大家都只是猜测,一看这些截图,那可真是实锤了。
真是人不可貌相。
其实,他们的暧昧关系远不止在公司的这些,私底下更是疯狂,一次两人手挽着手从酒店开开心心的出来,被刘超的妻子碰见,因为没有证据,所以她并没有声张。
后来,她慢慢的调查,坐实了他们的关系,恨得咬牙切齿,一定要让这对狗男女身败名裂。
于是,她趁着刘超睡着,解开密码,将两人暧昧的聊天截图发到了他们工作群里,让他们在公司彻底抬不起头来。
刘超妻子考虑的很周到,她怕领导看不见,还特意将这些截图私发给了公司总经理。
这下,整个公司炸了锅,第二天一上班,他们的事成了爆炸性新闻,大家七嘴八舌,讨论的热火朝天。
总经理当即把刘超叫到办公室,狠狠地批评了一顿,并让他回家,马上去处理。
刘超前脚刚走,后脚陈娟的丈夫就赶到了,没找着奸夫,便当着所有人的面将陈娟辱骂了一顿,并甩了一个耳光。
陈娟的脸火辣辣的烫,她真想找个地洞钻进去,但毕竟是她理亏,一句话都没说。
这场大戏热闹了两三天,便慢慢的淡了,大家都以为,闹到这种地步,两人肯定在一个车间待不下去,有一个人会辞职,再不济,肯定不敢再如此放肆。
但是,他们低估了这两人的脸皮程度,更夸张的事还在后面。
两个多月后,小陈从卫生间出来,到窗户旁边去呼吸一下新鲜空气,谁知,他竟看到刘超和陈娟在楼梯拐角抱着接吻。
场面相当激烈,非常投入,小陈吓得叫出了声,同事们这才纷纷赶来。
看到如此不堪的一幕,大家彻底忍不了,都开始数落。
这毕竟是办公场所,这么多人在,竟如此不知收敛,就算再急不可耐,也得分场合吧!但刘超丝毫没有认识到他们的问题,还狡辩,这是他们两个的私事,其他人管不着。
世道真是变了,偷情都不背人,如此正大光明了,简直颠覆了三观。
大家可不会任由他们把车间氛围弄得如此乌烟瘴气,大家直接写了一份联名举报信,要求公司严肃处理刘超和陈娟。
很快,领导经过调查,发现大家反映的情况属实,便以刘超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他开除。
刘超对此严重不服,他认为,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自己工作上并没有失误或过错,所以不能因为私生活,将自己开除。
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他23万余元。
人证物证俱在,证实了他俩的不雅行为,对其他同事已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所以,仲裁对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刘超没有死心,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法院会支持刘超的诉求吗?
1、刘超和陈娟都已经结婚,两人还婚内出轨,在工作场所肆无忌惮。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婚姻家庭角度而言,刘超和陈娟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家庭和谐稳定带来了很大困扰。
2、在办公场所亲吻,违背了公序良俗,更破坏公司形象。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超和陈娟东窗事发后,两人还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的在公司亲吻,严重损害公司的工作秩序和形象。
3、公司开除刘超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者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同事们的证明,可以确定刘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公司先是通知工会解除刘超劳动合同,工会也明确回复同意,这才辞退刘超,符合法定流程。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理合法,驳回了刘超的诉求。刘超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