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和指导法官综合考虑平台分成等因素,告知原告,平台扣除的50%分成,应当认定为用户享受平台提供的直播、互动、虚拟道具等网络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具有网络服务合同的性质,一旦服务提供完成,原则上难以追索。
在调解员和指导法官不断地协调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同意退还37万元,王某对此也予以接受。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王某便收到了张某退还的37万元。这起因打赏网红主播引起的纷争在调解员和指导法官的努力下最终案结事了。
以案释法
网络打赏或可退回
网络世界纷繁复杂,人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难免忽略了其中的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这起案件给身处网络世界中的人们敲响了警钟,也引出了关于"网络打赏"可否退回的相关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表示,首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在微信聊天中,经常使用暧昧语言进行交流,张某偶尔会向李某发送一些擦边视频,二人的关系已经远超主播和平台用户之间的交往界限。李某作为已婚女性,为了维持和张某之间的暧昧关系而对其进行大额打赏,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李某向张某进行打赏的金额明显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水平,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已经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故,综合考虑直播平台的收益分配比例及存在的税费等,张某返还部分打赏款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如果打赏行为系偶发性,打赏者与主播之间不存在不当接触且款项符合一般打赏标准,则应认定为正常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一般不支持返还。虽然直播平台与打赏者之间同样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直播平台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收取的费用一般不支持返还。鉴于打赏款返还的纠纷日益增多,建议直播平台能完善审核监管机制,对未成年人打赏、畸高金额打赏等予以提醒,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作为平台用户,也应当保持理性与清醒,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本案中,调解员的耐心协调、法官的专业指导,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对话的平台,比起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先行调解更像一个"缓冲带",帮助双方卸下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

未来,中山区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情怀,继续做深做实先行调解。同时,也将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