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秩序和混乱周期
与上文所提到的"内部秩序"相对应,瑞把国家之间的体制称为"外部秩序"。事实上,并非那么遥远之前,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还没有区别,因为国与国之间没有明确界定和相互认可的边界。因此,内部秩序与混乱之间的六个阶段也适用于国家之间。
二者的主要不同在于:国际关系更多地取决于原始实力的动态机制。这是因为所有管理体制都需要有效且议定的:(1)法律和立法能力,(2)执法能力(如警察),(3)裁决机制(如法官),(4)明确和具体的结果,从而确定罪行并依法执行(例如罚款和监禁)。在外部秩序中,这些规则要么不存在,要么对国际关系的指导不如对国内关系那么有效。
如果一个国家的权力超过国家共同体的权力,那么权力更大的国家将会制定国际秩序。例如,如果美国、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权力超过联合国,那么决定未来发展方向的就是美国、中国或其他国家,而不是联合国。因为权力胜过一切,旗鼓相当的各方极少会不经斗争就放弃财富和权力。当大国之间出现争端时,它们不会让律师向法官申诉。相反,它们互相威胁,要么达成协议,要么开始交战。国际秩序与其说是遵循国际法,不如说是丛林法则。
在繁荣时期,人们和国家更可能建立合作关系,在萧条时期则更可能发生争斗。当现有大国相对于新兴大国走向衰落时,自然想要维持现状或现有规则,而新兴大国则想改变规则,使其符合不断变化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