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主要法律依据是源于《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受贿罪的规定。此外,《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4款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王成是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当地监委对王成立案调查,是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彭新林指出,在实践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商人老板,被以涉嫌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常见,以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的不多。
对商人老板的行为以共同受贿定性的,主要是代理人型贿赂案件,即他们充当国家工作人员的"白手套",后者在"后台"利用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白手套"在"前台"负责收钱、保管财物或者转达请托事项。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为"白手套"的非真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获利由二人共享。国家工作人员与"白手套"对权钱交易心知肚明,对"白手套"所获的利益具有共同占有的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特征,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白手套"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今年年初播出的电视专题片《反腐为了人民》第三集《揭开腐败隐身衣》披露,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大肆收钱敛财,其贪腐的一大突出特点,就是几乎从不亲自经手,而是通过多名"白手套"来操作。其中,孙志刚的五弟孙少武是他最主要的"收款员"。
当时有家企业想到贵州省开展业务,有些项目需要得到孙志刚的支持。孙志刚一面答应该企业的请托,一面趁机提出希望这家企业也支持他弟弟的项目,收购孙少武在武汉的一个土地项目股权。企业老总怀着攀附孙志刚的盘算,一拍即合,相互勾兑,以远高于市场价完成了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