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寇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4年,被告人寇伟利用担任云南省漫湾发电厂党委书记、厂长,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副部级领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4亿余元。
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寇伟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90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