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寇伟利用担任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决定由澜沧江水电公司为下属多种经营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用于购买股票和投资证券,后投资亏损。为掩盖违规担保及亏损事实,寇伟伙同他人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方式套取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站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1.38亿余元,其中5593万余元资金被寇伟等人非法占为己有,8261万余元资金用于弥补前期亏损等,造成国有财产特别重大损失。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寇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以及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寇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寇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