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综合考虑多重因素
保护丧偶妇女的生育权
冷冻胚胎承载了特殊的伦理道德价值与生命尊严,相关医疗活动应在符合相关立法目的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冷冻胚胎的特殊地位、已故配偶生育权益的延续、潜在后代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重因素。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吴某、张某夫妇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只是在胚胎移植手术成功前,丈夫吴某因意外逝世导致张某成为丧偶妇女。我国虽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张某与没有配偶的单身妇女有着本质区别。丈夫因意外逝世,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时,应保护丧偶妇女的生育权。
案涉胚胎移植手术客观上会造成所生育子女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后果,但不应成为剥夺生存配偶生育权的理由。丧夫单亲家庭的子女能否顺利成长,母爱因素至关重要,更多的是要看母亲的选择与担当。"保护后代的原则"规定的是只有当有确切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停止该技术的实施。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多次询问,原告张某均表示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经过了深思熟虑,系本人真实意思,非因丧夫悲伤过度缺乏冷静思考。且双方父母已就可能出生子女的养育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与准备,双方家庭亦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养育可能出生的子女。
综上,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某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的诉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具备客观履行的条件,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