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尊重基本生育权利
医院应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吴某生前与张某共同在医院接受治疗,同意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对于拟进行的第二次胚胎移植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某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违背吴某生前意愿,不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社会公益原则"系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性规定,不宜作为限制公民基本生育权利的依据。张某在丈夫去世后,多次明确表示愿意生育和抚养与吴某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可能生育的子女。张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子女与一般因丧偶而发生的"遗腹子"生育并无本质区别,不存在对社会秩序产生冲击,理应得到尊重。
鉴于张某父母及公婆均支持继续手术,并承诺共同抚养孩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遂依法判令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张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张某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