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充电桩进小区靠打官司:呼吁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充电桩安装统一标准(5)

2026-03-03 10:15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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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优化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以城市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在物业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和停车场应当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并按照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二)拥有车位产权或者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同一车位仅可以报装一个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四)施工单位应当遵循相应的施工规范、技术要求和消防、人防等要求,遵守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五)充电设施应当依据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充电设施验收合格报告等材料提供给供电企业和物业服务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申请人在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申请人、供电企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

物业服务人发现充电设施的建设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理由并劝阻或者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对充电设施建设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等有争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确认,也可以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通知、督促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时维修或者整改;遇漏电、火灾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