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甘某遗产管理人应依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还是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甘某生前立有遗嘱,甘某的所有继承人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此时,甘某的遗产即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为甘某指定遗产管理人具有应当性和紧迫性。本案申请人成某与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县民政局作为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甘某遗产主要在城区且存在跨街区的状态,由某县民政局来担任遗产管理人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
综上,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