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场烂尾楼的漫长博弈中,深受困扰的购房者们终于等来了"解套"的机会。
事实上,帮助业主们维权的法律条文,早就写好了,为何之前很少看到类似的判决结果?
主要的阻力并非来自开发商,而是银行。
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刘振乾律师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曾作出解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购房人出于居住、投资等需求购房,而"烂尾楼"显然无法实现购房人的目的,购房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在很多案例中,购房者并非全款买房,而是先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而后又向银行贷款一笔钱作为尾款。
本质上,烂尾楼纠纷中存在两组法律关系:
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
购房人与银行之间: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而烂尾楼之所以"烂尾",多半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早已经破产了。把后续的还款责任转移到开发商身上,那么剩余的贷款就很难收回来,相当于银行添了一笔"坏账"。
所以,以往出于保护银行的考虑,法院对这类判决很谨慎,要么不立案,要么不支持解除合同,继续等待交楼。
这一次被收录进最高法案例库的盐城案例中,当事的贷款银行也很不服气,以"银行是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业主继续还款。
但这一次,盐城法院却驳回了银行的请求。
而且,法院还在二审判决书中直接地回怼了开发商和银行的"霸王条款":
在购房人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且未能实际取得房屋,而
出卖人既未交付房屋,又长期占有贷款本金的情况下,仍要求购房人对剩余贷款承担返还责任,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也比较符合公众朴素认知中对于"公平"的理解:
房子都没给我,凭啥要我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