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亲戚开的物业公司吧?收缴物业费是企业的事,政府部门为啥插手?有利益在里面?
有更多的网友强调:公职人员日常生活消费交物业费应该属于民事合同范畴,移交纪委处理违反了什么规定呢?
住建部门应该督促物业企业履职搞好服务,不交物业费是不是物业服务不到位呢?应该反思物业乱象该怎么治理?
有不少网友呼吁:打击小区物业黑恶势力,还广大业主合法居住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整治根除小区黑物业背后的"保护伞"为民心所向,当务之急。
权责分明!查明拖欠原因,理清责任归属,作为物业和业主都应履职尽责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些事情?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职人员作为小区业主,也应该及时缴纳物业费!
首先,《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从法律角度来讲,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之下,物业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那么小区业主就负有按期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因为,公职人员作为小区的业主,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拒不缴纳物业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2、物业纠纷毕竟是民事纠纷,没有必要直接上升到纪委处理的层面!
首先,按照民法典第944条相关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物业纠纷毕竟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有他解决问题的途径!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选择先催告,经催告无效的,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比如说,对于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因此,对于物业纠纷的,完全可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贵州荔波就将民事纠纷,上升到纪委调查处理层面做法,是典型的以行政权干预经济纠纷,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