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3)

2026-05-06 13:24  央视新闻

四是解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难题。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常以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最高法认为,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简单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应获得误工费;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看其是否实际存在误工损失。《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服务保障"老有所为"。

在残疾赔偿金认定方面,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交纠纷案件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是否仍继续按照定型化方式计算,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对此,《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该种情况下残疾赔偿金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标准按照定型化方式计算,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另外,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解释(二)》第八条也采取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

五是通过合并审理优化诉讼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路救基金")垫付的费用,被侵权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追偿诉讼请求能否在道交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实践中存在困惑。

《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遵循"损失填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路救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避免被侵权人一方重复受偿。第二款明确,道交纠纷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另外,《解释(二)》第十一条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进行了相应的程序设计。这些条文的规定,有利于相关机构便捷行使追偿权,维持公共基金稳定和保值,以便更好更公平地惠及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