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2026-05-06 13:24  央视新闻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落实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对此,《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此条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有利于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对机动车安全性能、驾驶人情况等予以充分注意,携手构筑道路交通安全坚固防线。

二是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开门杀"事故时有发生。"开门杀"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