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婚恋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对于怀孕生育子女非张先生所亲生的风险应有一定预知,不但违背善良风俗,而且客观上产生了孩子非张先生亲生的事实,其对此有过错,侵害了张先生亲权、人格尊严等人身、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张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抚养孩子情况、双方工作情况及收入水平、孩子生活及学习情况等因素,并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
张先生得知所抚养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精神、身心遭受打击,法院综合考虑李女士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李女士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7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