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小区公共区域坠亡 物业被判担责赔家属20余万元(2)

2026-06-24 10:25  青科新闻综合

同时法院也明确了多方责任:孙某年仅13岁,处于青春期情绪敏感阶段,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及时察觉孩子的情绪异常,未做好情绪疏导和看护监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承担主要责任;而孙某作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初中生,具备基本的安全认知,应当知晓26楼高空坠楼的致命危险,自身冲动行为也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全案事实、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依法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孙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8274.8元。

物业不服上诉,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涉事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物业方辩称,男孩坠亡的直接原因是与家人争执后的自主轻生行为,13岁的初中生完全具备辨别高空危险的能力,对后果有清晰认知,事故责任应由男孩自身及监护缺失的家长全部承担,物业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赔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彻底驳回物业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及附属设施负有法定安全保障、日常巡查、维修整改义务。本案中,正是因为公共窗户安全设施缺失、隐患长期存在,导致男孩轻生时未受到任何物理阻碍,物业的管理疏漏与悲剧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法院同时表示,家长监护失职、孩子自身冲动虽为主要诱因,但不能因此免除物业的法定安全责任。一审对各方责任的划分比例合理、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