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租售房屋成“凶宅”掉价,房东赶走晚期癌症租户(3)

2024-09-09 14:22  澎湃新闻

违约金赔偿及配合看房发生分歧

王女士表示,面对房东的态度,自己和丈夫可以提前搬走,但需房东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但房东只同意退剩余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违约金。

房东张先生表示拒绝,他对记者说道,王女士夫妇至今未住满一个月。如果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再赔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等于他们这段时间的房屋居住全部"白嫖"了。

同时,张先生表示,由于租户出现回复消息迟缓等不配合看房行为,特别是杨先生在沟通中向他表示"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已经触发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例。

张先生还提出,对方已经答应9月13日前搬走,后来又反悔,态度的转变让其觉得莫名其妙。

房东与租户的聊天记录截图

双方聊天记录显示,9月3日下午,杨先生称,"我态度的改变在于你们的行为对我爱人产生的持续性伤害……如果不想把事情聊清楚,那在我们搬走之前,我们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

张先生回复称,"你要是耍赖,我就正式通知你,我明天去收房。"

9月4日,房东张先生向王女士夫妇通过微信发送"解约通知",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房屋。给予租户7天的搬家缓冲期,限9月11日前搬离。

对此,王女士告诉记者,房东一开始指责他们隐瞒病情,声称这属于违约行为,但其明确告知房东租房时未告知病情不构成违约后,房东便不再以"隐瞒病情"作为理由,而是以"不配合看房"为由,指责租户违约。

王女士还提出,夫妇两人一直积极配合看房,甚至有时候中午要求来看房都同意了。记者注意到,王女士向房东发送了夫妻二人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明其作为租户,一直配合看房。

双方的聊天记录还显示,杨先生也曾抱怨看房次数频繁,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而王女士在与房东的沟通中写道,"起租日期8月9日至9月4日,我方配合看房次数13次以上,不配合看房0次。"

房东张先生则回复称,签约的前提就是配合看房,无论有任何分歧都不能成为拒绝看房的理由。"你们已经用非常明确的文字表述称拒绝一切看房行为,和在此之前你们配合看房并无任何关联。"

租户有无实质性的拒绝看房行为发生?张先生并未就此正面回答,只是称对方表达"拒绝看房"这句话时,已经触发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

据王女士提供的图片,9月4日11时许,上述"解约通知"已被贴在其租住的房屋大门外。其中写道:请乙方在接到此通知后于2024年9月11日之前搬离甲方房屋,并将房屋恢复至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状态。甲方退回乙方还未居住的2个月房屋租金。如乙方在9月11日之前搬离,可获取甲方谅解,不扣除房屋押金。如乙方拒不配合搬离,迫使甲方采用强制手段驱离,甲方将按违约条款扣除房屋押金。

张先生表示,自己是合理合法的收房行动,届时会和有关方面进行沟通,避免发生肢体冲突。

王女士则表示,自己和丈夫合法租住,如房东单方面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仅说过"有权拒绝看房"不能认定违约

对于这一事件,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俊玲律师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风险进行告知,以及就产生死亡风险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特别约定,否则隐瞒病情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魏俊玲指出,本事件中的租客表示"有权拒绝",并不是直接表示拒绝,如果租客目前没有实际拒绝购房人上门看房的行为,合同就尚未到达解除情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永兴律师则认为,房屋租赁关系中是否存在违约,最主要的是看合同如何约定。就本事件而言,双方约定好甲方低价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房东认为租客曾表示"拒绝看房"而解除合同,需要举出具体证据,如上门看房拒不开门等。如果租客只是说过"有权拒绝看房"这么一句话,但实际上仍接待看房,房东不能据此认定其违约。

徐永兴指出,如果租房合同中对承租人的身体状况没有进行特别约定,房东以"隐瞒病情"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从现实情况看,如果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确实会影响房屋的出租或出售价格,这是客观的市场现象。如果租客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向房东陈述同居住者是癌症晚期患者,房东大概率不会把房租给房客。因此,如果这一事件进入诉讼环节,租客故意隐瞒其病情这一极端情况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官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减轻房东的违约责任。

魏俊玲指出,"凶宅"不是法律概念,民间通常是指房屋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具体司法判例中,能否因"凶宅"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也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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