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宴席后回家途中车祸身亡,亲属向宴席主办人及同席人索赔42万,法院:驳回(2)

2024-10-21 13:51  九派新闻

平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陈某等四人对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图片

法院指出,首先,事故发生第二天,徐某家属与机动车一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于是没有对徐某进行酒精检验测试,也未做尸体解剖检验。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某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存在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情形。且徐某作为成年人,驾车参加宴席,其本人应尽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高度注意义务。

其次,虽然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参加了被告陈某家的新居喜酒宴,但陈某作为流水席主办方,仅需要尽到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宴席采取流水席方式,当天来往宾客众多、人员成分复杂,且宾客离席时间也难以确定,不能要求陈某注意到每位宾客饮酒情况、离席时间、通勤方式并保障其安全离开,这样的义务要求不具有履行可能性,也不具有实际意义。此外,陈某仅在开席期间向每桌宾客礼节性敬酒,以代表主家对各位宾客的谢意和敬意,不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

结合流水席宴席模式的实际情况,应认为酒席主办人对饮酒后存在明显精神异常状态或者饮酒过量,且无家属、陪同人照顾、送离时,需承担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并无证据可证明徐某离席时处于醉酒或精神状态异常状态,故不能认为陈某对徐某自行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而事后提高注意、保障义务。

其三,与徐某同桌的邓某、何某、蒋某均是陈某宴请的客人,与徐某彼此并无深厚交情,本案宴席采取流水席,先来先坐,邓某、何某、蒋某等三人与徐某同席存在偶然性,彼此之间不能要求有较高的注意、保障义务。本案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邓某、何某、蒋某等人对徐某实施了劝酒、灌酒等行为,故不能认定对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陈某、邓某、何某、蒋某等四人对于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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