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判决书显示,陈丽平与赵某当天早上发生争吵,赵某将陈丽平推倒在地,先用铁锤击打陈的头部十几下,又用菜刀划伤陈的颈部,致陈丽平因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期间,赵某将母亲和伯母赶出了院门,赵母及其他村民曾使劲拍打院门,院门无法打开;赵某作案后打开大门,告知众人"打死了未婚妻",并用家中电话拨打110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陈丽平的父母要求追究赵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陈丽平在广东打工的收入情况,请求按照广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索赔49.3万余元。
2006年7月,许昌中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许昌中院认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7.37万余元。
2006年11月,针对赵某的上诉,河南省高院复核后裁定,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案件发回许昌中院重审。
重审期间,赵某辩称没有杀人的故意,是一时气愤行凶,其辩护人强调其有自首情节。
2007年7月,许昌中院对该案第二次宣判。许昌中院认定,赵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投案自首情节成立,但鉴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为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被害人一直在广东打工,且有证据证明按广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理由成立。由此,许昌中院再次对赵某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32.6万余元。
在此判决前,陈丽平家属还曾针对赵某父母发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判决书显示,案发后双方针对陈丽平的安葬事宜发生纠纷,后赵家人在未通知陈家人的情况下,将陈丽平埋在自家责任田内,下葬时未使用棺椁装殓,事后未告知埋葬地点,违反了当地一般风俗习惯,给死者家属造成一定精神损害,酌定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