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往往会面临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因此而遭受就业歧视或不公平待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处于上述"三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现实中,仍有用人单位恣意妄为,不仅随意开除孕期女职工,更是企图通过滥用诉权达到其不法目的。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即审结一起用人单位辞退孕期女职工后,还起诉其要求返还"备用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邓某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每月工资3000余元。工作中,时常会自行垫款为公司采购办公用品,事后再予以报销。工作期间,公司曾通过其关联公司账户向邓某转账7000元作为报销款。
同年11月,邓某以产检为由向公司请假。同年12月,该公司向邓某出具辞退通知,表明因邓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合同。邓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经调解,邓某自愿撤回申请,决定生产后再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