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的人过来一看情况不对,赶紧打了车把王女士送到附近的医院。
医生诊断是严重的食物过敏,看她当时咽部梗阻、呼吸困难的情况,直接安排进了抢救室处理,折腾了大半天才算稳住了情况。

事发当天,餐馆那边垫付了当天的餐费、打车钱和医药费,加起来有1000多块,可等王女士回到上海,再跟对方谈后续的赔偿问题时,双方就闹僵了。
王女士查了相关的法律条文,知道像这种商家明知道消费者有过敏禁忌还违规添加过敏源的情况,按照《食品安全法》她可以要求1000块钱的惩罚性赔偿。
她也没多要,就按规定提了这个诉求,同时把情况投诉到了12315平台。
没想到,商家那边收到消息之后,直接说她这是"敲诈勒索",态度一下就变了。
5月25号下午餐馆的负责人对外回应这件事,说加花生油是新来的员工没看到备注,不小心弄错了,就是个操作失误,算不上食品安全问题。
还说当时医生本来建议王女士门诊处理就行,是她自己非要进抢救室,后来他们也提过一起去市场监管局调解,但是王女士人在外地一直没回来,双方沟通了好多次都没谈拢。
现在王女士还在跟商家僵持,她本身做过敏相关的科普工作,知道像花生这种严重过敏源,哪怕只摄入极微量都可能引发过敏性休克,甚至有生命危险。
商家把这种明知故犯的错误轻描淡写成"小疏忽",还反过来倒打一耙说消费者敲诈,她实在没法接受,打算继续走正规途径维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向商家索要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
商家明知王女士对花生严重过敏,还往菜里加了花生油,这属于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王女士没漫天要价,就按法律最低标准要了1000块赔偿金,完全合法合理,不构成敲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