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会所卖y 会所的保安队长犯罪吗?

2024-09-28 09:59  头条

在某足浴中心,李某负责登记卖淫次数,根据李某的卖淫登记,陈某发放分配卖淫所得。卖淫团伙被一锅端之后,李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两年。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李某表示作为前台收银员,从事一般劳务性工作,没有财务管理、支配或者处分的权力,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法院认为其负责收取客户的服务费用和计算技师的上钟时间,在收取嫖资后和陈某进行交接,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驳回了其上诉。

这是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例,下面我们再来对比看一个未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的案例。

侯某是某会所的门卫,工资每月2000元,负责将来消费人员情况向前台报告。该场所被查处,检察院认为侯某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从事一般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并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定对侯某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那么,在卖淫场所工作的收银员、保安、保洁员是否会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所以说,卖淫场所被一锅端,并不是里面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被认定为犯罪,如果是里面拿着高额工资的财物、保镖,那么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只是拿着普通工资,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则不应该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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