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某以为,借用他人账户这层"马甲",就能把财产藏得严严实实。但假的终究真不了,在接到举报线索后,法院和公安机关揭开了他"高超"的伪装。
承办法官提到,周某这起案件,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拒执罪"样本。很多人对"拒执罪"的理解还停留在"有钱不还""公然对抗"的层面,但法律早已为各种"变相"逃债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判断"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并不仅仅只看表面。
据悉,"有能力执行",看得见和看不见的资产都要算。"我没存款"不等于"我没钱"。司法实践中,"有能力执行"的范围极广,不仅包括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更包括本人可实际支配的应收货款、债权收益、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等。周某对金某享有的百余万元债权,就是他的"可支配资产",完全属于"有能力执行"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