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入浮选槽的大学生与事件调查之问!企业安全责任何在?(4)

2025-07-25 13:35  天津广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如果企业未能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虽然建立了制度但未有效执行,未及时发现格栅板存在的安全隐患,就属于安全生产管理失职。

从已知信息看,浮选槽区域格栅板脱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反映出企业在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若能认定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明知格栅板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那么极有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校企合作有没有沦为安全"走过场"的重灾区?

该企业与校方签订的是怎样的实习协议?对实习期间学生们的安全问题是否有所考量?这次到选矿厂参观学习浮选工艺,对现场潜在的安全风险是否事前有评估并制定保障措施?

作为东北大学的实践教育基地,校企合作本应是双赢的局面,但无情的悲剧在叩问,校方在实习安全方面是否有审查?校方与企业对实践环节的实质安全投入是否存在严重不足?学生安全有没有沦为签字盖章后无人问津的空白地带,让悲剧在疏忽中悄然埋下伏笔?

最后我们还想问,监管利剑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监管到位,这次悲剧本应可以避免。监管部门在这起事件中的失守失责又该如何认定?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加宝贵。国家主席强调,"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决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我们期待所有疑问都能尽快得到答案,毕竟,安全责任的重量,不该由学生用生命来称量。但悲剧和教训既然发生了,必须让"安全高于一切"成为校企实践不可逾越的铁律,用严肃的问责和切实的改进举措扎紧扎牢安全防护网。

这不仅是对逝者的交待和安慰,更是对全社会关切的回应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