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大队依据马某某的供述材料、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其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18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于7月23日,由鱼峰大队民警将马某某送至柳州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喝酒不可怕
可怕的是喝了酒还仍然要开车
酒精会影响人的判断和操作能力等
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都是威胁
而更可怕的是
明知故犯的二次酒驾行为!
请广大驾驶人
提高交通守法意识
时刻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不要为了饮酒而付出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