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试住老年公寓当天猝死 家属索赔(2)

2026-04-23 17:04  互联网

董某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交了警方笔录、120接诊单以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均指向"食物堵塞气道"。董某称,若院方第一时间采取拍背、抠喉、海姆立克急救法,哪怕只是让老人侧卧保持气道开放,也不至于让老人在20分钟内走向深度昏迷。老人的死因与老年公寓的过错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

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法庭上提出,本案系"托养服务合同纠纷"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竞合,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老年公寓辩称,董某将其父亲送来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在口头上确定董某乙正式入住。事发当晚,派出所调查笔录载明,董某亲口说"老爷子不想住,先试试。"根据董某"试住"的意思表示,老年公寓当天对董某乙仅仅是"临时照看"。同时,董某乙当天未支出任何费用,没有交付必需的生活用品,且未告知董某乙的脑梗病史,因此,对董某乙的"临时照看"行为,实质为"善意施惠",不应强加院方的责任。

老年公寓还提出,发现异常后,护工于18时05分、18时40分两次通知家属,是遵照董某"有事先打我电话"的口头指示。护工并非医护人员,无权也无能力判断是否需要急救,擅自施救反而可能担责。此外,董某乙死亡原因不明,"猝死"属医学推断,由于董某不同意做尸检,不能排除其父亲系心源性、脑源性猝死。警方勘验记录仅描述"口腔食物残渣",并未认定窒息。原告未能举证被告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双方没有签订服务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典合同编。即便援引民法典相关法条,被告亦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老年公寓先行垫付4万元是出于人道主义,不代表自认过错。

庭审调解时,董某提出将赔偿诉求降至30万元,老年公寓表示只能在先行垫付4万元的基础上,再补1万元。因双方的差距过大,致调解失败。

2025年7月23日,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年公寓酌情赔偿董某4.5万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4万元后,还应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