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宅基地翻建老宅成违建:街道办让先建房再补手续(3)

2025-10-01 13:54  经济观察报

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及局领导同意"的"意见"和最终作出的"决定"前后不一,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未解释原因。

王文利说,其母翻建房屋并非没有申请手续,而是由于当时新区没有相应职能部门,所以无人受理。她承认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房屋,愿意接受处罚并拆除超建部分,但无法接受全部拆除。

由淑华将建筑面积为75.9平方米的老房子翻建成480平方米(这一数字为最初勘查认定,后确认为423.29平方米)是否属于超建,并未出现在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及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

违建诉讼

2019年12月25日,由淑华针对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向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2020年3月19日,金州新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

2020年12月,由淑华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下称"金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年3月24日,金州法院受理案件。

2021年4月27日,金州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上述两份决定。一审法院认为,由淑华虽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房屋,但翻建基于原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行政机关未认定原房屋违反规划要求,因此即使翻建未经许可,也属较轻违法行为,处罚应区别于乱占农地等严重违法行为。

金州区法院指出,该房屋用途为自住,原有住房年久失修、漏雨。翻建前由淑华已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并在行政机关调查时按要求停工。行政机关未能证明翻建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执法机关应优先采取责令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对由淑华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此外,金州法院认为,由于审批职能不明确,由淑华翻建房屋申请无人受理,辖区内"未批先建"现象较为普遍,其后果完全由由淑华承担不合理。且金普新区执法队意见为"建议拆除超建部分",并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及局领导同意,而最终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却要求"自行拆除全部建筑物"。两者范围并不相同,对权益影响差别明显,违反行政程序内外一致性原则,应属程序违法。

金州法院认定,虽然由淑华"未批先建"的⾏为涉嫌违法,但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和金普新区管委会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和金普新区管委会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连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9月28日,大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并责令执法局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大连中院认为,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和金普新区管委会应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审法院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并⽆不当,但未责令⾦普新区综合执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违法⾏为重新作出⾏政⾏为,"本院予以纠正"。

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辽宁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9月20日,辽宁高院驳回请求。金普新区管委会未参与再审。

辽宁高院认为,由淑华曾向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咨询建设规划手续但未获明确答复,也未被告知审批部门,因此是否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尚不确定,不宜简单判定由淑华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图为法槌 网络配图

重新处罚

根据终审要求,金普新区综合执法局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