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胡磊认为,所谓"合理方式",可以包括加粗、弹窗、单独勾选确认,提示对方注意这类条款。而有些APP把关键限制埋在销售页面细则深处,前端销售页面又采用不含税展示、仅以页面角落的小字标注"仅部分税费可退",旅客在预订环节根本无从感知,这种"公示"充其量是形式上的,谈不上履行了必要的提示义务。一款航司直销渠道本身就以极小字体标注规则、甚至百元税费不予退还的产品,很难称得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据胡磊介绍,2018年民航局《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已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应当制定退改签收费的"阶梯费率",也就是根据离起飞时间的远近设置梯次递减的收费标准,不能简单地按"起飞前后一律如何"一刀切,更不允许特价票一律不得退改。这次事件被诟病的核心,恰恰是没有尽到这个梯度设置义务--它的规则基本只区分"起飞前"和"起飞后"两档,而非按天数逐档递减。林先生提前三天申请退票,航空公司有充足时间在原舱位重新售出该座位,实际损失有限,却扣掉超过全额票款,这已经超出了"票价不可退"这一产品设计的合理边界,更接近于把退票费当成了无上限的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确立的精神是,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放到机票退票场景下,提前三天退票扣费九成以上,显然偏离了以实际损失为合理上限的标尺,存在被认定为加重消费者责任、显失公平的空间。
"仅部分税费可退"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
胡磊分析称,至于国航与携程等OTA平台之间如何区分责任,关键要回到合同的相对性。携程在本案中只是销售代理和出票渠道,具体的退改规则、费率标准都由国航制定和提供,这一点从携程客服"规则为国航规定"、以及国航《国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的原文都能印证。因此,规则内容是否合理、梯度设置是否到位,最终责任在国航这个承运人身上;携程的角色是"搬运"和"展示",而非规则的制定者。
"但搬运不等于免责。"胡磊说,携程作为与消费者直接成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收取了全款,就负有完整、醒目告知退票限制的法定义务。平台把"仅部分税费可退"放在页面角落以小字标注,没有弹窗强制确认,操作中只显示一个四百余元的费用提示、不区分钱款来源,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所以二者并非互相推诿的关系,就"1.5万元机票退票仅退432元"事件而言,规则合理性由国航担责,告知充分性由携程担责,消费者完全可以同时向两方主张权利,平台不能以"规则是航司定的"来免除自己的提示义务,航司也不能以"在哪买的找哪咨询"来甩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