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说,那天晚上,他从来没有强迫路某喝酒,都是你一杯我一杯自愿喝的,路某自己也知道自己的酒量,没人逼他多喝。而且路某的死因是心脏骤停,是他自身的身体问题,和自己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霍某还说,他发现路某不舒服后,也安排他去大厅休息了,后来还扶他去宾馆住宿,发现路某出事之后,也第一时间打了120急救,已经尽到了自己该尽的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就此谈了好几次,都谈不拢,路某的家人就起诉了霍某,希望通过法律为已经离世的路某讨一个说法。
法院审理时,双方都提交了相关证据,霍某也当庭陈述了当天晚上的全部经过,还拿出了KTV的监控录像,证明自己没有强迫路某喝酒,也安排路某休息了。
霍某到底要不要担责?路某家人的索赔,到底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里有个关键的疑问点,一起喝酒的朋友,一方出事,另一方就必须担责吗?
霍某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驳回路某家人的诉求,又有什么法律依据?
共同饮酒者的责任边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霍某有过错,并且这个过错和路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他才需要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