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邵某某的交集始于工作。2023 年 8 月,因双方单位合作项目的对接需求,刘女士添加邵某某微信,此前两人素未谋面。当年 11 月,合作项目斩获奖项,颁奖典礼定于三亚举办,刘女士主动询问邵某某是否参会,对方在微信中明确回复 "我们去!",12 月 1 日又补充告知 "我们这边 vvvip 参加"。刘女士所在公司的领导对此次活动高度重视,安排她出差三亚负责陪同接待工作。

根据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当时的职务为某单位宣传处三级助理员。2023 年 12 月 8 日,刘女士与邵某某搭乘不同航班抵达三亚,这是两人首次线下见面。12 月 9 日上午,刘女士按接待安排,陪同邵某某前往免税店等场所参观游览,整个过程围绕工作展开,互动并无异常。
12 月 9 日 20 时 30 分左右,邵某某致电刘女士,邀请她参加晚间的夜宵饭局。饭局地点选在当地一家海鲜餐厅,参与人员包括邵某某的同事及活动接待方工作人员,在场女性仅有刘女士与韦某两人 -- 韦某是此前经邵某某介绍,与刘女士互加微信的活动相关人员,饭局上韦某对刘女士表现得十分热络。刘女士事后回忆,自己在饭局上未饮用任何酒类,全程保持清醒。
饭局结束时,邵某某向刘女士提出,自己不愿参与后续的第二场聚会,希望她能帮忙解围,打车带自己离开。出于工作礼节,刘女士答应了这一请求。
房间内外的冲突:从拒绝到发生关系的细节分歧
打车返程途中,邵某某声称自己饮酒过量,已有醉意。车辆抵达邵某某入住的酒店门口后,他将手搭在刘女士肩膀上,脚步踉跄。刘女士搀扶着他走向客房,进入房间时特意将房门开到最大角度,确保走廊视线可及。

进入房间后,局势突然失控。据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记载,邵某某当即亲吻刘女士嘴唇,并伸手抚摸其隐私部位,明确表达了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刘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详细描述了当时的反抗过程:她大声呼喊 "邵老师你醉了""想想你的妻子和孩子",试图唤醒对方的理智。此时邵某某的手机持续响起,他转身去关门的间隙,刘女士曾试图趁机逃离,但被对方阻拦。直到她放出 "我会报警" 的狠话,邵某某才停止动作,连声道歉称自己 "喝多了一时冲动"。
邵某某告知刘女士,手机是韦某打来的,随后两人因韦某多次来电 "闹酒疯" 离开房间,邵某某下楼处理相关事宜。刘女士独自返回电梯时,情绪已接近崩溃,走出电梯就双腿发软倒坐在轿厢门口,缓了几分钟才踉跄着回到自己房间。她掏出手机想立即报警,却又顾虑邵某某的单位身份、自己的工作处境以及韦某的安全,最终暂时压下了报警的念头。

考虑到此前肢体接触中邵某某触碰过自己的内裤,12 月 10 日凌晨 1 点 40 分,刘女士在美团外卖上下单了一次性内裤,将原内裤小心收好留存,随后穿着睡裤和 T 恤躺在床上等待外卖送达。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这条留存的内裤上检测出了邵某某的体液。
不久后,敲门声响起,刘女士以为是韦某前来,开门后却发现是邵某某。对方表示专程来道歉解释,刘女士让他进了房间。《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邵某某进入房间的时间为 12 月 10 日凌晨 1 时 56 分,两人闲聊片刻后发生了性关系。
关于这段关系的性质,双方说法存在根本分歧。刘女士称,邵某某起初一直在道歉解释,外卖送达时还主动拿过她的手机,告诉外卖员 "我去取",取回一次性内裤后态度突变。她挣扎着拽住自己的睡裤,指甲都被撕裂,对方凭借体力优势压制了她,她吓懵后哭着哀求停止,但未能成功。
而《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记录的信息显示,邵某某与刘女士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并未离开,在房间内留宿约两小时,随后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期间邵某某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事后刘女士提出未采取避孕措施,要求邵某某购买避孕药,邵某某通过外卖平台下单送药,看着刘女士服用后,两人又躺了一会儿才离开。刘女士对此予以否认,称两次发生关系的间隔远不足两小时,邵某某送药后看着她服下便立即离开,并未一同停留。
报案与司法程序:从立案刑拘到不予起诉
服用避孕药后,刘女士沉沉睡去,次日清晨 7 点左右被荨麻疹发作的瘙痒惊醒。她坐在床上反复纠结,既恐惧事件的发生,又担心邵某某的职位背景,犹豫再三还是决定先完成工作,再考虑是否报案。12 月 10 日当天,她按时出现在颁奖典礼现场,与邵某某共同参与活动,两人还分别为上台领奖的对方拍照,并将照片发送给彼此。
12 月 11 日凌晨,刘女士终于下定决心报警。11 日下午,她前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检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于 12 月 12 日出具《立案告知书》,明确该案符合立案标准,正式启动侦查程序。12 月 12 日凌晨 1 点,刘女士前往三亚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病历显示其主诉 "被咬伤右乳腺疼痛 2 天",诊断结果为 "右乳腺人咬伤",医生建议 "按时间表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
2023 年 12 月 12 日,邵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5 天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 年 2 月 9 日由检察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案发 10 个月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核心依据是 "邵某某与刘女士发生关系时并未违背刘女士的意愿,不构成强奸罪,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刘女士对该决定不服,随即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2025 年 6 月 2 日,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维持了城郊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复查意见指出,虽然刘女士的陈述及监控录像显示她曾神情压抑,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邵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其意志发生关系。通知书同时确认,城郊检察院存在 "未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及未听取被害人意见" 的程序违法问题,已通过反向审视程序提出整改要求。
各方回应与法律解读:证据链缺失下的 "疑罪从无"
对于复查结果,刘女士提出多项异议。她表示,活动当天强撑不适完成工作是职业素养的体现,却被当作 "自愿" 的佐证,这种认定让她难以接受。她强调已将带有撕扯痕迹的睡裤作为证物提交,且邵某某拍摄的视频画面漆黑,仅能听到模糊声音,她无法确认声音归属,即便确是自己的声音,也是因恐惧和体力耗尽无法大声反抗所致。对于韦某在证词中称她想 "拿捏" 邵某某的说法,刘女士直言 "感到震惊"。
记者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联系韦某时,对方表示 "认可公检法结论,案件已结,不想评价刘女士其人",随即挂断电话。联系邵某某时,他以 "找错人了" 为由拒绝回应。邵某某案发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则透露 "有这个人",但以 "部门名称不便透露""无法提供宣传科室联系方式" 为由,未进一步说明情况。
头条号法律博主 "胡萝卜说法" 对该案进行了专业解读。其分析指出,强奸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 "暴力、胁迫手段" 与 "违背妇女意志" 两个核心要件,这与《刑法》第 236 条的规定一致。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中 "证据不足不起诉" 的情形 -- 刘女士所述的指甲撕裂痕迹缺乏法医鉴定等有效佐证,邵某某提供的视频未显示反抗迹象,双方事后共同领奖、互发照片的行为也与 "被强迫" 的主张存在矛盾,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闭环。
该解读进一步明确,此案清晰体现了 **"疑罪从无"** 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刑事诉讼中若无法排除 "自愿" 等合理怀疑,达不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就应推定行为人无罪,这是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的核心底线。
目前,刘女士已因 "考勤问题" 被宽娱公司辞退,劳动仲裁正处于调解阶段。对于性侵指控案,她明确表示将继续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