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店老板连杀3人后上诉称"抑郁发作",有可能免于刑事制裁吗?近日,针对曾经引起舆论关注的"肉店老板杀害合伙人及顾客共3人"一案,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忠故意杀人罪成立,处以死刑。被告人则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患有抑郁症为由提起上诉,自称"我心烦意乱,不开心,总有想把屋子烧了的念头"、"想跳楼,又找不到楼梯"。

法律上对于这种辩护理由又该如何看待?关键不在于有没有患精神疾病,而是事发时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能力辨认及控制自身行为。我国刑法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采"三分法":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者无罪;尚未完全丧失者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备完全能力者负全责。
从医学角度来看,抑郁症患者并不一定完全"失控"。本案中,法医鉴定意见明确指出,王某忠作案时虽处于抑郁发作状态,但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媒体报道提到,王某忠有意识地针对合伙人作案、能认出对方身份、在杀人后拨打电话报警、能够清晰陈述自身行为经过,说明其并未丧失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抑郁症也不足以成为免罪金牌,这一点还需司法机关明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