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可上路车辆类型 禁止平衡车上路行驶
针对近年来北京市路面出现的无方向车把的斜躺式、超长超宽的两轮载货式、四轮式等异形车辆,《条例》进一步明确:
允许上路的非机动车种类,包括依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
禁止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道路行驶。
佩戴头盔调整为法定义务
《条例》将"佩戴头盔"由倡导性条款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规定:
驾驶及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并设定了警告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放宽电动车后座乘员年龄
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提升以及便利未成年人出行等实际需求,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
将电动自行车后座允许搭乘的未成年人年龄上限从12周岁调整至16周岁,更好满足北京市民接送学生等日常出行需求。
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条例》明确: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的原则,要求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于既有设施无法满足停放需求的,应及时改建、扩建或设置临时停放区域。
对停用、擅自挪作他用停车设施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