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14岁少女发生关系 涉事宾馆被告

2026-06-02 10:04  头条

天津,一成年男子在网上玩游戏时,结识了一名女孩,虽然明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仍与对方线下见面,并带对方去一宾馆开了个房间,发生了关系。事发后,男子悲剧了,虽然坚称与女孩系自愿发生关系,但被以强奸罪判刑!宾馆因为没有依法核查女孩的身份并办理相应的登记,也担了责!

据悉,男子刘某闲来无事,总是喜欢泡在网络游戏里打发时间。

一次,在游戏中与女孩小王结识,并相互添加了好友。

随后,两人便经常组队一起玩游戏,一来二往便渐渐熟络了起来。

虽然明知道小王还是一名未满14周岁的儿童,刘某还是起了坏心思,欲与小王发生关系,于是便约小王线下见面。

小王当时也没多想便欣然答应。

而等两人见面后,刘某便将涉世未深的小王带到一宾馆,并与小王发生了关系。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而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行为人只要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表面"同意",无论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只要与幼女发生关系都构成强奸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明知"不仅包括确实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

如果受害人系未满12周岁的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如果受害人系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案发后,刘某悲剧了,虽然声称与小王系自愿发生关系,但最终仍被以强奸罪判刑!

此外,民事方面,小王一方还向刘某提出了赔偿的请求,因宾馆事发当天并没有依法核查小王的身份并办理相应的登记,小王一方还连带着把宾馆告了,要求宾馆也承担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刘某才是罪魁祸首,但是宾馆并没有依法核查女孩的身份并办理相应的登记,也间接成了刘某的帮凶!

而也正是因此,法院在判决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赔偿小王的医疗费的同时,判决宾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实还值得一提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实,发生这样的事情,宾馆并不是只需要承担些赔偿责任就能了事,还面临处罚!

最后,刘某与宾馆最终都为自身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也再次提醒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红线不能碰!不要心存侥幸!

小王的遭遇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一定要给孩子进行性教育!

告诉孩子防人之心不可无!谨慎对待网络交友!

同时给孩子立好规矩,未经家长同意,不能私下与网友,尤其是异性网友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