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权惩戒熊孩子,但林某某的一系列行为显然已经超出惩戒范畴。对10岁孩子粗暴扇耳光乃至吓唬威胁,很可能对其情绪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掐脖子、窗前悬空,对学生人身安全根本没有半点考虑。如此"教育"学生,无异于泄私愤"报复",既无师长风度,也违反《教育惩戒规则》,更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无视学生安全、违背教育理念、突破法律法规,林某某被记过、被行拘,并不冤枉。涉事学校校长也受到诫勉谈话的处分,则是对更多学校管理者的提醒。学校必须扛起管理和监督责任,引导老师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强化教师法治意识。
教育惩戒,有"戒"更有界。对学生大打出手、吓唬威胁,不是教育惩戒手段,而是违法违规行为。拎起小学生要扔下3楼的闹剧不能再上演,师风师德不能再"悬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