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其行为"致使李新辉等人持续以夕阳红公寓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后果,辩方并不认可。
辩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夕阳红公寓从开业伊始就非法集资,雁峰区民政局在2007年、2009年就向上作出过夕阳红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汇报,但并未影响夕阳红继续非法集资。2011年5月,雁峰区民政局建议区政府成立调查小组,对夕阳红公寓财务介入调查,但同年8月,雁峰区政府向衡阳市政府打非办汇报称,"无确切依据证实,因此无法鉴定其有集资嫌疑。"
反而,2011年10月17日,雁峰区民政局向夕阳红公寓下发的一份收取预定房费的监管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其"庞氏骗局"的隐忧。2012年6月,一起由湖南都市频道曝光的夕阳红老年公寓入住老人全身长褥疮事件,再次将夕阳红的非法集资问题推到台面。但夕阳红仍然平安过关。
2015年4月13日,衡阳市民政局给夕阳红公寓(又名岳屏敬老院)颁发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据原审查明,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一个月后,2015年五六月间,夕阳红公寓已不能兑付"保证金"的本息。
"卢雅琴对夕阳红公寓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置、上报,夕阳红公寓就会停止持续进行非法集资、就不会发生本案了吗?如果这样,区民政局不是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定性并上报了吗?为什么夕阳红公寓还是照常非法集资十多年?"卢雅琴的辩护人说。
卢雅琴本人也辩称,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夕阳红公寓的处置不是在区民政甚至雁峰区政府可以做主的事情,"一个区民政局长,能够阻止政府花了大力培育投入的招商引资项目夕阳红吗?"
此外,她还称,"我在任职之前,夕阳红就在非法集资,其非法集资不是在我任职期间启动,也不是在我任职期间爆雷,为何只追究我任职时段的责任?"
对此,公诉人回应,雁峰区民政局作为夕阳红公寓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其对夕阳红公寓的非法集资风险调查意见直接影响到了政府金融办、打非办等机关单位的后续决策,是非常关键和基础的调查及参考。三人的组织行为包含了发生危害后果的高度风险,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即使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公诉人认为也不影响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只是在具体量刑时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出庭公诉人回应。
辩方则继续指出,认定三人滥用职权,首先是其存在相应"职权"。《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衡发〔2015〕4号),非法集资的牵头查处责任明确归属市金融办及公安机关,民政局仅负配合职责。三人任职期间适用的是2013年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该法没有规定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防范责任,没有授权查处养老机构在社会上实施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2020年11月1日新修改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第四十条才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在自我辩解中,卢雅琴当庭陈述,"李新辉借养老和公寓的名义,挂羊头、卖狗肉,偷梁换柱进行经济诈骗,吸收的资金并没有在夕阳红的账户上,而是投到李新辉其他的企业和项目上。公寓外的经济问题不是区级民政的责任范围。从'三定方案'(政府机构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来看,应该是金融和公安部门调度并查处的案子,并非一定要只有对公寓有监管职责的民政部门去处理,行政处理和刑事查处可以同时进行。另外,金融办也是走形式的督办,并没有向区民政移交群众反映的具体情况与联系方式,而区民政只能到公寓内了解情况,无法向整个社会面去了解情况。刑法第176条和192条并没有规定行政程序前置。"
雁峰区政府大楼内的雁峰区民政局
政策的宽与严
那么,谁该对持续14年、涉案28亿的非法集资案负责?
在法庭上,卢雅琴自辩称,"在我任职期间(2015年11月~2019年5月),正是大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主体的政策放宽期。放与管的尺度难以把握,才造成全国各地养老机构接二连三的暴雷,把政策的宽松之失皆归结为我的管理职责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