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关键“48小时”合理吗?专家对此有话说(3)

2026-05-06 15:40  法治日报

"工伤认定的本质是判断疾病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现行规则以'48小时时限'代替因果关系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导致一些因工作劳累引发的'过劳死'因超出时限无法被认定,而部分与工作无关的自身疾病仅因为符合时间要求被认定为工伤,偏离了工伤认定的本质逻辑。"吴文芳说。

她进一步分析说,实践中,对于职工突发疾病后因转院治疗、病情反复,或者因抢险救灾、偏远地区值班等特殊工作性质无法及时送医等特殊情形,现行规则没有设置例外规定,并不合理。

回归工伤认定本质

如何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规定?

吴文芳建议,立法规则应回归工伤本质。废除刚性时限,重构核心认定标准,将"疾病与工作的因果关系"作为此类案件的核心认定标准--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疾病与工作劳累、工作压力、工作环境等工作因素存在关联,无论抢救时长多久,都认定为工伤;如果经调查确认疾病与工作不存在任何关联,即使48小时内死亡也不予认定,彻底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逻辑。

她还呼吁增设"过劳死"专门认定规则。结合我国国情,明确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清晰界定认定条件:发病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或脱离岗位后合理时间内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突发疾病与长期高强度工作、持续加班、工作压力过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联合专业医学机构开展鉴定,保障认定结果科学公正,从制度层面解决"过劳死"无法获得保障的问题。

"统一死亡认定标准,明确脑死亡适用规则。将脑死亡纳入工伤认定死亡标准体系,明确规则:如果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依据临床规范作出脑死亡诊断,且诊断内容明确记载在原始住院病历中,能够佐证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内,则无论临床死亡时间是否超期,都以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认定时间;明确后补诊断与原始病历不一致的,不得作为认定依据,既符合医学科学现实,也规范了证据标准。"吴文芳说。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工作岗位原则的限定,通勤和出差往返途中突发的疾病不应适用'48小时时限'条款,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工作岗位的范畴,但是从一个必要工作岗位前往另一个必要工作岗位的时间,应当认定为该条款要求的时间,原因在于岗位之间的转换时间显然与岗位存在密切必然的联系。"娄宇提醒说,工作原因应当成为重要考量因素,必须将既往病史和慢性病因素排除在外,只有纯粹突发的疾病才符合此类制度设计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