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伤认定实务中不难看出,工伤认定与48小时有着紧密联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是工伤认定范围的例外性扩张--原本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属于劳动者自身健康原因,不符合"因工致害"的工伤核心认定标准,但立法考虑到部分疾病与工作劳累存在难以证明的间接关联,因此通过48小时刚性边界,将此类情形拟制为工伤,既实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又避免认定范围过度扩张。
在她看来,该规则的刚性适用本身符合立法本意,但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立法时难以预见到现代医学发展带来的"脑死亡与临床死亡的时间差",也难以预见到家属伦理选择的现实情况。
条文适用存在困境
受访专家认为,从实践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适用存在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娄宇教授向记者介绍,该条款的道德困境表现在,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意味着突发疾病者家属如果希望获得优厚的工伤保险待遇,就要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此举与人情伦理不符,而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赔偿义务,往往要求全力抢救病人,以便超过48小时。虽然家属有权放弃对病人的抢救,但是用人单位毕竟也在争取抢救,很难证明后者动机存在问题。
"实践中,规则僵化可能引发矛盾产生。"吴文芳说,社会普遍认同"只要疾病与工作相关就应当获得保障",对于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仅因临床死亡时间超期就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公众难以认同其公平性。脑死亡是现代医学公认的科学死亡标准(核心为全脑机能不可逆丧失),但脑死亡尚未被纳入法定认定体系,可能出现案件适用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