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多次对刘小某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天至10天不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徐馨讲述,根据此前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刘某某对刘小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刘某某在两年多时间内,先后九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地方,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刘小某与母亲共同生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包括支付抚养费、履行照料职责等,拒不执行的可能面临被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后果。
此外,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的,比如虐待未成年子女,或者长期打骂未成年子女,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警告等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比如说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