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护士下班多次遭强j 还被迫拍摄不雅照片

2024-05-23 13:58     网易

美女护士下班多次遭强j 还被迫拍摄不雅照片

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某三甲医院的美女护士夜晚下班回家时,遭到小混混的侵害。在被多次侵犯后,女护士为了自保,竟然在私处涂毒,并提前喝下解毒药。不知情的小混混和以前一样对其实施侵犯,结果当场毒发身亡。

事后小混混的家属将女护士告上法庭,要求女护士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小混混的死进行赔偿。那么女护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在某个6月初的晚上,女护士李某刚好值完夜班回家休息。她在一家三甲医院上班,工作排得很满,好在医院离家不远,下班后走十分钟左右就能到家。可这天晚上,10分钟左右的路程,却给她带来了一个噩梦。

李某走进一条小巷后,突然一名男子从背后抱住李某,并捂住李某的嘴开始动手动脚。李某察觉到对方想要脱自己的衣服,立刻挣扎反抗。谁知道男子竟然直接掏出一把刀子,并出言威胁李某,如果想活命,就怪怪听话。

等李某转过头时才发现,对方竟然是当地臭名昭著的小混混秦某。原来这天晚上,秦某刚从网吧出来吃烧烤,发现了独自一人回家的李某。李某长得年轻漂亮,穿着打扮也很清凉,激发了秦某内心的欲望。

被欲望控制的秦某,不顾伦理道德和法律,做出了伤天害理之事。在匕首的威胁下,李某不敢反抗也不敢大声呼救,就这样在小巷内惨遭秦某侵犯。事后秦某竟用手机拍摄了不雅照片,并威胁李某不准报警,否则就把照片传出去,还要找李某的麻烦。

经过了这件事,李某内心崩溃不已,可她为了自己的名声和安全着想,竟然真的没有报警。秦某发现李某果然没报警后,越发大胆,竟然每天晚上都守在小巷子附近,等待李某下班。

几天后李某再次值夜班,下班时她观察了附近的烧烤摊,发现没有可疑人员后这次走进了小巷子。可惜秦某早就在小巷子里等待多时,见李某出现后,又对其实施了侵犯。连续两次被侵犯,李某既愤怒又无助。

好在她学过一些药理知识,为了自保决定在网上购买一些药物,提前服下解药后涂抹在自己的身体上。等第三次李某夜班下班时,果不其然又遇到了秦某。只是这一次,李某并没有反抗,任由秦某侮辱自己。

就在秦某肆意地发泄着欲望时,突然感觉身体极度不适,皮肤瘙痒难耐,下身开始肿胀。秦某赶紧停止侵犯,并来到附近的医院就诊。可惜的是,等他到医院时,已经毒发身亡,就连医生也无能为力。

秦某死后,警方调查发现了李某在身体上涂毒一事,办案民警和检察院都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偏偏秦某的家属不甘心,他们将李某告上法庭,控诉其故意杀人罪,还要求李某赔偿一大笔补偿费。那么李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名词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只要构成正当防卫,无论不法侵害人是受伤还是死亡,正当防卫的行为人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很显然,李某为了防止自己被侵害,在身体上涂毒,她的初衷不是为了伤害秦某,而是保护自己。如果秦某不对其实施侵犯,也不至于中毒生物。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可秦某的家属不愿意就此放过李某,她们又提出新的观点,认为李某防卫过当,在正当防卫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依旧要承担行驶责任。

对此笔者就不得不提一提"无限防卫权"这个法律概念,无限防卫权指的是,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受害人在面临杀人、抢劫、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行为时,他们可以随意正当防卫,只要属于正当防卫范畴的,无论造成怎样的结果,都不会被判定为防卫过当。

这是因为,上述的几种犯罪行为,都是严重危害受害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名誉的行为,为了保护受害人,也为了鼓励受害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我国法律特意制定了"无限防卫权"这一法律概念。

在了解了什么是"无限防卫权"后,相信很多人都能够确定,李某到底属不属于防卫过当。当李某遭受侵犯时,她的生命安全和名誉都受到了侵害,此时的她有无限防卫的权利,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驳回了秦某家属的诉求,一审判决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犯罪性,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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