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民警庭审辩称:事发时喝醉了,什么都记不起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9月5日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当日参加婚宴,在金山国际酒店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赵某与另二人在该酒店足浴部洗脚。赵某洗脚中途坐立不安,称其要出去并离开包间,在通道无故对足浴部员工宋某实施殴打。赵某先后用拳头在宋某肚子、胸口、头部各打了一拳,将宋某打倒在地,又朝其头部、脖子踢了三脚,因宋某用手臂抱头阻挡,全部踢在了其右臂上,赵某又挥拳朝宋某头部、背部多次击打,在足浴店承包人李某阻挡时手指对方进行谩骂,后被赵某同行数人挡开。经鉴定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赵某解释称,当日下午参加喜宴饮酒,饭后朋友提议前去足浴放松,随后他们一行四五人前往事发足浴店。他称自己之前喝醉了,在足浴店发生的事情已经记不起来。后通过公安机关播放的监控视频才知道自己打了人。事后安排家属看望伤者,积极善后。
>>一审法院判决:赵某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判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
法院认为,赵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该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无事生非,客观上表现为不分对象、不顾场合、不计后果的殴打行为,在侵害对象上具有不特定性;该行为虽发生在疫情期间人流量相对不大的足浴经营场所,但侵害了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身体安全。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地点等因素,足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经出示监控视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垫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辩护人认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犯罪对象为残疾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虽有悔罪表现,但犯罪情节恶劣,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受害者家属介绍,针对民事赔偿,目前还在走法律程序,暂未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