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规范“银行”字样使用(2)

2022-12-02 16:50     北京日报客户端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在官网公布、更新合法设立、取得业务许可或者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并与当地政府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享。

五、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含有"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核工作。对于未获相关前置许可资质的申请主体,不允许使用含有"银行"字样名称,对含"银行"字样的不予登记注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要求注册"银行"字样的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者其他职业资格、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未获相关资质的,不予注册、上架。

六、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宣传内容纳入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风险提示、案例通报等形式,增强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及防骗、防诈的意识。

七、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八、违法违规使用"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仿冒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情形,欺骗或者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九、各银保监局应当积极协调并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通过提示主动变更名称、依职权变更名称等方式纠正规范违法行为。各银保监局牵头汇总辖内相关工作情况,并请于2023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整改规范工作总结。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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