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兆纲,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郭兆纲的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兆纲利用职务便利,趋同交易1.6亿元,非法获利23873.73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两项判决。
一是被告人郭兆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羁押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是扣押在案的123873.73元中的23873.7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0万元折抵罚金。
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炒股屡禁不止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借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素来也是监管关注和打击的重点。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来至少已有9则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相关罚单,涉及湘财证券、中邮证券、长江保荐、华龙证券、国金证券、民生证券、中信建投和国盛证券等券商及其分支机构。
从处罚结果来看,行政处罚、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及责令改正较为常见,这当中也伴随着数万至数十万元不到的罚款金额。8月8日,青岛证监局对国金证券员工陈娟娟进行行政处罚,事由为控制使用以其母亲周某群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青岛证监局决定对陈娟娟采取行政处罚,并罚没合计40.94万元,这也是相关处罚中遭罚没金额数量最大的一起案例。
从处罚类型来看,上述罚单多是向从业人员个人开具,但其中"双罚"的案例也时有出现。7月25日,新疆证监局一则罚单显示,因发现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所辖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赵明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同时,新疆证监局对赵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处罚频率、罚单金额还是"双罚"力度,监管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打击力度有增无减。在上述郭兆刚的违规案例说明中,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也提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仅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还包括证券公司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规制重在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证券公司内部人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交易而损害市场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