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与3人发生关系 被定性聚众淫乱?全网炸裂

2024-05-28 09:48  头条

14岁少女与3人发生关系 被定性聚众淫乱?全网炸裂

河南驻马店,14岁的女孩可心从小父母就离婚,父亲长期在外务工,可心就在留在家中读书,在学校读书期间,因为长期遭受到其他学生的欺凌,偶然认识了校外成年人史某、张某,昨天晚上可心翻墙和史某、张某等人来到镇上,双方在宾馆发生性关系,警方介入调查之后,先将案件定性为聚众淫乱,之后又变更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相关信息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据介绍,3月12日凌晨,14岁的可心和同班13岁的小丽从二楼用绳子降到一楼,随后翻墙和前来接应的三名成年男性一起开车去了县城。

在县城一家简陋的宾馆,两名二十多岁的男性先后和可心发生了关系。可心称,自己"不是自愿","用脚踹过",但"没有呼救"。"我能喊谁,喊有用吗?"

为何会跟年龄相差这么多的成年男性深夜外出?可心表示,自己在学校经常被欺负,"他们说可以帮我摆平"。"跟他们聊得来,可以聊一些网上很潮的东西。"

当地警方最初认定案件性质为"聚众淫乱",后又更改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两名涉案男子在羁押期满后获释,检方未予批捕,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当地警方先后两次向县检察院申请报捕,均被驳回。随后警方向驻马店市检察院提请复核。目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有些事实还没有查清,还涉及其他案件。"待警方查清后再报捕。"

不少网友直接呼吁:犯罪分子的手都伸进了学校未成年人,可恶可狠至极,案子应从快从严,严惩不法之徒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件事情呢?

第一,因为可心先后与两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警方先后将案件定性为聚众淫乱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对此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两名成年男子史某、张某难道不构成强奸罪吗?

首先,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实,从上述规定可知构成强奸罪的,要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要么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那么,本事件中,发生关系的可心已经满了14岁,而其他女孩小丽只有13岁的,并没有发生任何关系,所以不能直接认定为强奸;

并且,因为双方发生过性关系,警方询问集中在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处于自愿,比如说,在张某和史某先后与可心发生关系时,其是否自愿,是否有过呼救,是否反抗过,是否是可心让小丽去的卫生间,是否是可心为了掩盖声音主动放大的手机音量…

虽然可心表示自己并非自愿,并且用脚踹过对方,但对方力气很大,按着她的手等等描述,而从警方调查的情况来看,可心之前与张某、史某有过交往,并且也是在对方协助(提供了绳子,以及车辆接送,在当天晚上有共同饮酒的行为,并且在发生性关系之时,双方就是否可以与小莉发生性关系进行了沟通等等)之下才翻墙逃离学校。

所以,本事件中,警方认为对方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自愿,因此没有将其定性为强奸,而是先后与石某张某两人发生性关系,所以定性为聚众淫乱。但是,对于上述观点,检察机关认为还有事情没有核实清楚。

其实,《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口述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实际证据!所以,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接下来警方调查重点可能还是双方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是否处于自愿状态,张某、史某的人没有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第二,对于很多网友提出了疑问,宾馆难道没有登记吗,登记的话未成年人进入难道不确认?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其实,为了保护外地人合法权益,避免受到性侵犯罪,我国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宾馆、酒店这种与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直接相关的场所,只要是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入住,就需要解释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而即使是未成年人共同入住,也需要解释具体原因。

所以说,本事件案发之后,因为发生了未成年人入住,且发生性行为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涉事宾馆也被查封了,接下来很有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涉事宾馆老板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第122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在这起案件过程中,除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之外,更应该深入的反思:

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缺位,因为可心的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对她的教育成长缺乏足够的关心;

其次,学校发生欺凌案件,虽然得到及时处理,但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而且,还有个细节,可心表示在与张某石某交往过程中,对方提供的网络信息很潮,所以这么小的孩子毁了,手机、游戏坑了多少孩子!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