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为明星代言“划红线”(2)

2022-11-01 08:53     北京商报

"医药大健康领域的广告监管一直处于强监管范畴。"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张文波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除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外,我国还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严格监管。

在张文波看来,按照上述《意见》要求,以后明星直接禁止代言大健康领域,监管进一步升级。"有些明星自身对于医疗知识不太懂,那在宣传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过度宣传的情况,比如口头的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次禁止明星进行相关领域的代言,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目前,启用明星代言的保健品品牌不在少数,而在医疗器械方面,所谓的"械字号"面膜、"医美面膜"属于医疗器械范畴,这一领域也有厂商启用当红明星代言。张文波表示,在和明星签约代言合同后,可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进行协商,解除合同。在《意见》发布后,相关企业针对宣传将会有一定的调整。

对于行业发展的影响,张文波认为,部分企业的流量获取会受到一些影响,对于头部企业而言,这部分的影响可能不大,但对于新兴品牌而言,想弯道超车的阻力更大了。对整个行业来说,集中度以及规范度都将进一步提升。

代言违法需处罚到明星本人

此次《指导意见》对"明星代言行为"进行界定并厘清了代言违法的惩罚主体。《指导意见》指出,除明星作为广告主为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进行广告推介外,明星在商业广告中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法认定为广告代言行为。广播广告虽不出现明星形象,但表明明星姓名并以明星名义推介商品的,应当认定明星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的,应当认定明星本人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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