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民警上班途中心梗病逝未被认定工亡 当地人社局:发病时不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2)

2022-06-08 10:45     封面新闻

雷艳说原本考虑调岗之后能稍微作息规律些,实际上还是经常为一个案子几天不着家,回家之后随时又被电话叫走。"他出事的时候41岁,孩子9岁。以前家里摆满了荣誉证书,警服也挂在外面。出事后都不敢提起他,警服、证书都收起来放回老家了,不敢让孩子看到。"

覃文生前获得荣誉(受访者供图)

人社局:

发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发病地点并非工作场所

2021年1月,雷艳向江陵县人社局提起申请,希望认定覃文为工伤(工亡)。

两个月后,江陵县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覃文突发疾病死亡的伤害为工伤。

雷艳由此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决定,重新认定覃文为工伤(工亡)。

2021年10月,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结果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覃文死亡情况重新作出认定。

据判决书显示,江陵县人社局认为事发当天覃文应当正常上班,其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半至5点;发生事故当日覃文并未请假,也没有前往单位上班,突发疾病期间单位没有为其安排工作任务。

判决书载明,人社局认为,覃文在上班前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突发疾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地点并非工作场所,他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且江陵县公安局对覃文死亡认定为"全天未到工作岗位,初步确认为病故",不是因公牺牲。

江陵县人社局认为《不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准确。

江陵县公安局则表示,该单位仅是用人单位,无权对覃文的工伤待遇作出认定。

覃文的多位同事、工作对象以及救护车医生出庭证明,覃文在出事前一段时期内一直在跟进一起非法越境案件,并且在前往医院就诊、转院期间也在联系同事对接工作。

"他去世前一天约了法制大队大队长,要在出事那天碰面商量偷渡案子;他在救护车上联系救助站站长,电话没人接,站长证明此前他们一直在对接一个案子;两位民警证明,他在救护车上那段时间,曾与这两人通电话聊案子。"

雷艳说,警察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经常需外出办案子,不能因不在办公室就认定不在工作岗位,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覃文在犯病期间还在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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