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75个粽子赚7.5元,被罚款5万!一男子不服,将市监局告上法庭(2)

2022-05-31 17:14     ZAKER

另一方面,石某不仅违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而且违法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两种违法行为。

因此,石某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而且,市监局仅在裁量起点标准处石某 5 万元罚款,量罚适当,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石某所诉无理,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可是,石某不服,继续上诉。

石某认为,《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执法者应当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向结合。具体到本案,市监局的行政决定,并未体现 " 过罚相当 " 的要求,行政处罚畸重;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不当,行政违法行为不同于刑事违法,没有违法形态之论,只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

那么,石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石某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就本案而言,可以看出,石某向超市出售超过保质期的粽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 27 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食品安全法为特别法,本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须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处罚的前提,而是将该行为作为评判对象。

石某向超市出售 75 个过期猪肉粽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不属于 " 轻微并及时纠正 " 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

3、食品安全无小事,其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干着违反法律规定的事。

意思就是说,食品经营者在处罚后,应先从自身找原因,而后吸取教训,增强法治观念,诚实守法经营,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最终,石某两次败诉,案件受理费共 100 元,均由石某承担。大家对石某的行为怎么看?有网友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该严厉的时候就得严厉。但也有网友认为,过期一天而已,小本生意,大家都不容易,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再罚款也可。那么,你们支持哪种说法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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